关于中国国家主席选举的信息
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担任主席,是继毛泽东后的第二任国家主席
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在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他是继毛泽东之后的第二任国家主席,刘少奇担任国家主席职务,是经过中共中央慎重考虑的。早在1956年的夏天,毛泽东出于对党和国家工作长远利益的考虑,提出自己不再担任国家主席职务,并在党内几十个人的会议上谈过。1958年11月28日至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召开。
会议同意,毛泽东不做下届国家主席候选人。党中央在酝酿新的国家主席人选过程中,曾考虑过几种方案,其中包括由时任国家副主席的朱德担任,朱德对此予以推辞,并于1958年12月29日致信邓小平和中央处书记处,提议刘少奇作为候选人。他在信中说,我提议以刘少奇同志为国家主席,候选人更为适当。他的威望、能力,忠诚于人民,革命事业,为党内党外、国内国外的革命人民所敬仰,是一致赞同的。中央接受了朱德的建议,刘少奇在党的会议上曾就推荐他担任国家主席候选人。
多次做过推辞,但在中央做出决定并经选举当选为国家主席以后,他就毅然的承担起了这个重任。并且把这个职务看作是自己的肩上又增加了一份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而他的某些亲属却不这么看,以为他在北京当了大官,求他帮忙调换个工作或者买点紧俏物品,只是一句话的事。
1959年10月1日,是新中国成立十周年的日子。这天,刘少奇参加完国庆庆典回家后,召集了一次家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他的妻子、儿女和几个亲戚。本家刘少奇一边吸烟,一边说道,今天请你们来开个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吗?
什么矛盾呢?你们以为我当了国家主席,给你们点方便,给你们点东西很容易。但我和你们看法不一致,这就是个矛盾。有了矛盾就要正确的处理。现在解放了,在农村的也好,当工人的也好,生活都比过去好多了。当然我安全的平等现在还做不到你们在农村的想进城,希望我帮忙。不错,我是国家主席,硬着头皮给你们办这些事情也不是办不成,可是不行,我是国家主席,但我还是共产党员,不能随便行使自己的职权。接着他又严肃的说,不能因为你们是国家主席的亲戚,就可以搞特殊,就可以随随便便不好好工作。正因为你们是国家主席的亲戚,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更应该艰苦朴素,谦虚谨慎,更应该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志气。
他诚恳地恳求,希望大家监督我,不要帮助我犯错误。国庆十周年的庆祝活动差不多持续到10月底。作为新任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国务活动一个接一个。10月26日全国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 社会 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刘少奇在接见大会主席团成员时,一眼就认出了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崇文区桃凤工人石传祥。
他紧紧的握着石传祥的手,关心的问老师,这几年生活过得怎么样?清洁队的工人同志们工作累不累?石传祥立即回答,工人们生活过得挺好,大家干劲很足,工作效率提高了,但大家并不满足成绩,还要为 社会 主义多出几把力。刘少奇高兴的说,还得加把劲儿,把全市的逃犯、工人都带动起来。随后,刘少奇询问起工人的学习情况。当听说石传祥才认识二三百个字,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好时,刘少奇又是批评,又是勉励的。说老实,一个先进生产者,一个共产党员,光工作好不行,各方面都得好。我们的事业越来越发展。
没有文化哪行啊?我都这么大年纪了,现在还学习,你才45岁,时间还不晚,以后要好好学习。阳历年的时候给我写封信。刘少奇边说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自己使用的英雄100号钢笔送给石传祥。最后,刘少奇意味深长的说,我们在党的领导下都要好好的为人民服务。你淘大粪是人民勤务员,我当主席也是人民勤务员,这只是革命分工不同,都是革命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有哪些职权?
【法律分析】: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必须要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对外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代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哪一职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三、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
拓展资料
人民代表大会rén mín dài biǎo dà huì(英文:People's Congress,简称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
享有选举权的条件是:
1、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必须年龄已满十八周岁;
3、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必须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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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制度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的实现直接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有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即当选。
现行宪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